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六十六條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收購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收購人的收購決定。
(三)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擬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擬收購股份的數額;
(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數額及資金保證;
(八)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公布時,被收購公司持有的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