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條第壹款,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定期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其中,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9個月結束前3個月和結束後1個月內編制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公司預計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未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和延期披露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