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統壹管理範圍內的國有資本,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負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委派和更換產權代表,並行使重大決策、收益分配、資產重組和產權轉讓的權利。
四、依法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管理,努力實現水利行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整體協調和提高。
5.發揮行業優勢和集團整體規模優勢,多渠道引進人才、技術和投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壹步實施給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加快推進給排水現代化,逐步創造條件,積極穩妥推進多元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