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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的投行子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首先必須符合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1)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分業管理制度。(2)根據《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具備《證券法》規定的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規範的業務分離管理制度,保證各項業務在人員、機構、信息、賬戶等方面有效分離;具有相應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50人,並有相應的會計、法律和計算機專業人員;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業務數據報送系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必須滿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具有投資銀行證券從業資格的員工不少於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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