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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法律分析:需要。

設立分支機構所需的資料:

1.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總行公章)

2.總公司章程的復印件。(總行公章)

3.總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總行公章)

4.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總行公章)

5.總機構國地稅登記證復印件。(總行公章)

6.總行驗資報告復印件。(總行公章)

7.總公司股東會關於設立分公司的決議。(加蓋總行公章和股東私章)

8.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照片。

9.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總行公章)

10.分公司辦公地址的房屋租賃合同和房產證復印件。

11.分行獨立核算的證明,總行給分行的資金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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