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可以看出,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時,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公司登記時,由董事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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