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四章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即有兩個以上發起人但不足200人,且半數以上必須在中國有住所。2.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額或者按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4.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同時明確《公司法》第81條規定的事項。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註意兩點:壹是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第二,非貨幣財產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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