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立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法人將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設立條件:募集設立程序①發起人簽署發起人協議②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③發起人認購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④制作招股說明書⑤簽署承銷協議和股份募集協議⑧申請核準募集⑧公開發行⑧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為有效。創立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9.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後30日內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