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