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資金罪。
2.職務侵占罪。
3、公司法人人員受賄。
4.侵犯商業秘密罪。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人民法院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可以在三個月以上拘役至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達到巨額起點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私營企業職務犯罪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的認定
1,私營企業主自己占有自己財產的定性行為。
2.在公司制企業中,大股東或多數股東私分公司財產。
3、“個人公司”或“家族公司”大股東近親屬侵占公司財產。
4.臨時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財務的定性分析。
5、非法占用本單位的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