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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的破產程序與中資企業基本相同,程序復雜。壹般需要壹年以上才能結束破產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1)申請破產,債權人和債務人自己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2)法院要審查是否符合破產條件,中間要有會計師事務所介入;(3)如果破產成立,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同時指定管理人,即舊破產法所指的清算組。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接管破產公司,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置和分配;(四)法院發布破產公告;(五)債權人申報債權;(六)管理人清理破產財產,進行評估,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法院裁定後實施;(7)破產清算結束,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管理人應當請求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建議委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