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收購人不是上市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不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預計收購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會發出全面收購要約的,應當督促其控制的股東在前述三十日內減持上市公司股份至百分之三十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公告;之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采取要約的形式;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擬免於要約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