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和註冊資本;
1.這家合資企業是壹家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方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包括企業貸款),是指根據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3.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向登記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壹般應以人民幣表示,或用合營各方商定的外幣表示。
4.合營期間,合營企業不得減少註冊資本。因變更確需減少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的,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5.合營壹方如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必須征得合營他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壹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壹方向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優於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6.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經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