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對金融牌照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和牌照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無法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開業延期報告。延期開業不得超過壹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註銷開業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收回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經批準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持金融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