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八條
記名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制度。
第159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轉讓。
第160條
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記名債券無轉讓的,轉讓在債券持有人將債券交付給受讓方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