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財產是指信托投資公司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信托投資公司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後,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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