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關聯交易的常見方式有很多,如買賣有形資產的交易條件明顯高於或低於通常條件,購買或實現股權的價格明顯高於或低於通常交易價格,放棄或延遲行使關聯方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放棄應有的商業機會或者為關聯方利益放棄、犧牲上市公司利益,提供綜合服務收取費用明顯高於或者低於國家、地方、行業標準的。
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因為關聯方利用了與上市公司的“密切關系”,上市公司在這筆交易中“吃了虧”,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損,從而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不當關聯交易不僅會危及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和資產完整性,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還會對市場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即明確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