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第18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三條
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