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範圍
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款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務支付擔保、連帶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相關的投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不得從事吸收存款、歸集資金、委托貸款、簽發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和金融信貸業務。
擴展數據
變更的終止
(壹)、擔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1,分立或合並,原等級證書交回行業指導部門,重新審核或批準等級後取得相應的等級證書;
2、關閉、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報行業指導部門備案,取消其資質等級,依法按企業關閉、破產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3.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到行業指導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因嚴重違紀被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終止擔保業務;
5.股權發生了變化。
(二)擔保機構分立、合並、終止時,應當依法保護其財產,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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