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公司標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風險點:(1)國企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2)投資非正規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多,它們往往以有限合夥的形式成立,壹些國有企業也投資其中。《公司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作為被投資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出資人。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再投資,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因此,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只能成為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否則視為無效。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國內已經出現了很多名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刑事案件,實際上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導致股權投資者損失慘重。
防範:國企應嚴格依法投資;應對投資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盡職調查。如果投資對象承諾保底、高收益,就要警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