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的操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啟動項目,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規劃、審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者(依法註冊的國有或民營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收益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在建設期間,投資者。
2.工程竣工後,根據BT合同,投資人將竣工合格的工程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總計量價加合理回報)分期按比例償還投資人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對BT投資實施全過程監管,確保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和移交。投資方是否具備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所謂“BT招商”,就是政府從潛在的BT投資標的中選擇最終投資人來運作BT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