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股份有限公司外資股境內上市規定》
第三條公司發行的境內上市外資股為記名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交易,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向境內投資者發行的股票(以下簡稱內資股),應當采取記名股票的形式。
第四條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者限於:
(壹)外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中國及香港、澳門、臺灣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四)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其他投資者。
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者認購和交易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提供證明其身份和資格的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