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具體轉換方式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壹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轉換方式與債券持有人交換股票,但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轉換或者不轉換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