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已建企業或新設企業,可授予省級稱號:
(壹)實收資本或首次實收資本在654.38+00萬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或首次實收資本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農、林、牧、漁業企業;
2.經濟認證企業;
3.取得資質證書或者前置許可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
4 .中央企業直接投資或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企業,以及再投資設立的企業;
5.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設立的企業占出資額50%以上;
6.省級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的企業和再投資設立的企業。
設立的企業在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註冊資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近三年每年納稅1萬元以上;
2 .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
3.持有馳(Zhu)商標;
4 .經國家或省有關部門鑒定,開發的新產品填補了國內或省內空白;
5.省政府批準設立;
6 .作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
7.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