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投資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超過其份額)
2.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現金資產投資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3.企業接受房屋、設備、材料等非現金資產投資時,應當以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該資產的入賬價值,超過投資者在企業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入賬。條目如下所示:
(1)接受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投資時:
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股本(當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時)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當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時)
(2)接受原材料投資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股本(當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時)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當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