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用年度信用額度抵扣當年應納稅款後的余額進行抵扣;
(壹)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以及該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