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於摸清被收購企業的全部外債情況,降低或有債務風險;
2.執行中止保證債權人的全部財產將在破產程序中得到處置;
3.取消所有扣押,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扣押;
4.擔保物權在重整程序中中止;
5.全面公開財務狀況、財產狀況、債權債務等。;
6、多數決定,避免因債權人不同意而進行庭外重組;
7.停止利息計算,降低收購成本;
8.在管理人的協助下,甚至有更多的法院文件來祝福收購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壹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壹百壹十條享有本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的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獲充分清償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視為普通債權;該債權應當視為普通債權。
第壹百壹十壹條管理人應當及時制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