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法》
第三十條收文辦理是指對收到的公文進行處理的過程,包括收文、登記、審核、擬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三十壹條文秘部門應當對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書寫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會簽;公文的用語和格式是否規範。第三十四條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文件,文秘部門提出擬辦意見,並送負責人批示。
第三十五條公文處理中如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如不能達成壹致,可報請上級部門協調或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