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應當是本解釋規定的相應數額標準的兩倍、五倍。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從事違法活動”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中“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從事違法活動”的數額標準的兩倍。
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標準的兩倍。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