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8最新修訂)
第九十二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或者接受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回復時間:2021-08-10。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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