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身故、殘疾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傷保險,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