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規定的連帶責任,不僅是交付出資的股東要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也是責任人,對出資的差額向公司承擔補充責任,不論其份額大小,其他股東無權抗辯。但是,如果股東承擔的責任超過其份額,他們有權向其他股東追償。其實就是說連帶責任是對外的。
需要區分公司成立時的瑕疵責任和公司成立前後的瑕疵責任。
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有限股份公司,雖然公司法31和94分別做了規定,但法理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