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前,合作方已設立項目公司,在其上層設立夾層公司作為股權合作平臺,收購方取得平臺公司的控股權,實現對項目公司的間接控股。雙方隨後將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項目開發。
模式二:收購方參股項目公司。
合作時項目公司已經成立,收購方在建設期以參股的形式成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建成投產後成為控股股東。
模式3:有條件的BT模式
雙方事先約定項目的後續收購價格或定價原則,以及收購的技術和商務條件(如項目質量標準、需取得的行政審批文件等。).項目完成並滿足約定條件後,收購方收購項目的部分或全部股權。
模式四:債務承擔BT模式。
這種模式的基本框架和流程類似於上面提到的“有條件的BT模式”。核心要點如下:通常情況下,合作方作為項目的EPC承包商,在與采購方合作之前,已經與項目公司簽訂了EPC合同,所有的項目費用都包含在EPC中;項目完成後,項目公司的股權將以接近於零的價格轉讓給擬收購方。隨後,收購方作為項目公司的新股東,將承擔項目公司的EPC債務,並向合作方支付EPC款項,合作方通過EPC款項獲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