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權性質的規定可以看出,可以無償轉讓股權,但必須繳納相關稅費,並進行工商變更。雙方在轉讓股權時可以選擇簽訂無償股權轉讓協議或有償股權轉讓協議。實踐中,尤其是很多初創企業,由於缺乏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股東在處置股權時,出於自覺或不自覺的原因,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股權交易價格為“零元”,但沒有明確表示股權處置的性質是轉讓還是贈與,為事後的法律糾紛留下了隱患,並可能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雖然從結果上看,贈與和無償轉讓所表達的意思是相似的,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兩者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在轉讓股權時,更要註意在協議中註明股權是贈與還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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