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因股權轉讓退出公司。
2.股東因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而退出公司。
3.股東因申請司法解散公司而退出公司。
這些方法都有各自的適用條件。轉讓主要是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吸引力不是很大。估計對外轉讓的可能性不大,內部轉讓要看原股東意願,可以協商。
第二種回購是可以通過訴訟主張的方式,可以由不同意公司具體決議的股東行使。
第三,重點是證明公司陷入僵局,可以引發股東之間的長期沖突。
擴展數據
退股原因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預期。
(二)股東死亡。股東有權依法分享遺產。如果繼承人不願意或不適合成為公司股東,已故股東的投資必須與公司分離。
(3)股東離婚。股東離婚,非股東的配偶很難參與對人性要求很高的有限公司。非股東配偶往往要從公司提取壹半股東權益進行現金交割。
(4)小股東受控股股東擠壓,想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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