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原告、被告私自借款明顯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款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企業間合同的出借人未取得約定利息的問題的解答》明確規定:“企業間相互借款的出借人或者以聯營名義出借人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