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和第82條規定,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在1年內支付雙倍工資,但由於2008年至2009年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1至2009年1之間的雙倍工資的法定追訴期已過。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相關文件如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