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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公司: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擁有公司並分享公司利潤的組織形式,合夥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股東。其主要特征是:合夥人* * *享有企業的經營收益,對經營虧損* * *承擔無限責任;可以由全體合夥人* * *,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自負盈虧;合夥人的構成可大可小。
責任形式: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是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夥企業區別於公司制企業的基本特征。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夥人可以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夥人在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