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法院會受理公司破產,員工債務是第壹賠償順序。他們可以和其他勞動者壹起直接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索賠公司拖欠的工資。
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的,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者其他費用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