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資產。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成立同行業有競爭力的公司。
3.公司固定資產出資不清,導致其銷售收入歸屬有爭議。
4.公司股東達成協議保證固定回報,被訴侵犯公司財產。
5.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正當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