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還款日的,保證期間從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為保證期間。《民法典》第684條:保證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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