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委托方有權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企業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