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3。關於職工福利費的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因此,職工通訊補貼應納入職工福利基金,具體限額按企業財務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