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金融企業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3)關聯企業利息支出的扣除。
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的,應予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及以後年度不予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費用,除下述第②條規定外,應當由關聯方承擔。
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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