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競爭的認定:1。對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的角度進行劃分。第壹類包括公司的第壹大股東,通過協議或章程對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能夠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能夠與其他股東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即擬上市公司的平行子公司。2.對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局限於從業務範圍上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異等方面進行判斷。,並應充分考慮對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上一篇:天津振華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簡介。下一篇:萬達有保險公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