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七十三條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壹)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七十四條基金資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壹)承銷證券;(二)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三)從事無限責任投資;(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六)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不正當證券交易活動。(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其他公司在承銷期內買賣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遵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