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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案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為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A是監事,不是董事,不能代表其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的記錄有問題。按照規定,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無需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不符合規定。

3.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企業甲的代表楊代替國有企業乙的代表韓擔任公司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股東會決議由公司職工代表曹代替公司職工代表趙,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監事不是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由公司股東會選舉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不符合規定。

4.股東會決定發行公司債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所有公司都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5.股東大會決議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符合規定,但轉增股本金額不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公司以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留存的公積金不得低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D公司增資時,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占(2000-500)÷8000×100% = 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低於公司增資前註冊資本的25%,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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