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100%收購被控企業的股權,甚至不需要收購壹半股權就能實現有效控制;
2.它不需要通知被合並企業的主管部門,也不需要經過艱苦的談判,但通常可以批量購買股份。所以是最容易實現控制的方式;
3.投資控股公司控制下的所有企業都是法律上獨立的經濟實體,在經濟責任上完全獨立於控股公司,相互之間不存在連帶責任。因此,控股公司內各企業的風險責任不會相互轉嫁。
5.因為投資控股公司中的所有企業都是獨立的,需要分別申報納稅,所以存在重復征稅的可能。
此外,投資控股公司的組織比合並公司更松散。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說,第壹,我國公司法沒有投資公司這個概念,明確規定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因此,就公司的分類而言,不存在投資公司這壹類別。
從公司名稱來看,所謂投資控股公司,壹般以經濟貿易為主,資產、業務投資範圍當然主要看公司章程中註明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