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組織結構的具體形式
1.合夥人制度:是指至少有兩個合夥人持有公司並能享受公司利潤,合夥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股東的組織形式。它具有合夥人享有企業利潤,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特點;
2.混合公司制:指不同資本或職能聯系不大的企業合並而成的規模更大的企業。以收購或兼並方式設立的投資銀行是最常見的混業公司,具有業務規模大、業務領域廣的特點。
3.現代公司制度:指具有法人資格和科學治理結構的合法企業,以企業的產權制度為核心標誌。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投資銀行在金融風險控制、管理現代化和資金籌集方面具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