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定義有很多,但總的來說,差別不大。核心在於與地方政府的投融資關系。通常,官方文件沒有。2010的19,2010的第412號和第以2013的10為準。
隨著定義的變化,壹般采用廣義理解的融資平臺,即融資平臺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的,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職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由於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缺乏官方定義,不同單位或機構對城投公司的劃分標準不同,壹般可分為官方和機構。官方標準不對外,但銀監會、中債、財政部都有融資平臺名單。
退出政府融資平臺的原因:
首先,滿足監管政策要求,剝離城投平臺的政府融資職能。自2014新預算法和國發43號文以來,監管層開始全面推進城投平臺政府融資功能的剝離。從已披露的城投主體“退出平臺”公告來看,多份公告在第壹段提到了國發43號文等監管文件,響應政策的意圖明顯。
二是符合發債監管條件。國家發改委、證監會、銀行都有政策限制在銀監會融資平臺上市的企業發債。如果區域內有債券融資需求,但沒有符合條件的“廣義城投平臺”,現有城投主體“退平臺”是可取的選擇。